明明是楼上导致自家阳台漏水,为何业主自己还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0-01-11
作者: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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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回放
王某和张某是江苏省苏州市某小区上下楼的邻居,大华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17年某天,张某家中发生漏水,张某经仔细查看后发现楼上王某家阳台的公用下水管道上有一钱币大小的漏洞,水顺着漏洞漏至了楼下张某的房间。张某认为这个漏洞是导致其家中漏水的主要原因,而大华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公用水管定期排查的义务,因此大华公司对张某家中漏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张某与王某和大华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二者告上法庭,请求以下赔偿:装潢损失费7599元、在外租房费24000元、席梦丝损失费300元、装修误工费13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破损管道为公共管道,大华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有小区公共部位及时排查、维修的义务,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拖延维修,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张某因漏水导致的损失,故物业公司需承担50%的责任。公共管道的破损部位为被告王某阳台处,因此,王某需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由于张某将其阳台改造成了阳光书房,且未做防水处理,导致损失扩大,且张某对阳台进行了封堵处理,漏至阳台的水没有办法及时排出。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以及被告王某在本案中都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定各承担25%的责任。



此外,原告家中漏水只发生在东边房间以及阳台,且东边房间长期无人居住,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租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由于装修的误工费还没有实际发生,故没有支持;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未予支持。对于装潢损失费和席梦丝的损失,法院按照各方责任的划分就该部分予以了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大华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费人民币3949.5元;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费人民币1974.75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本案中,物业负有小区公共部位的定期检查、维修的责任,当公共部位出现问题,在业主报修后物业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否则因为拖延或者其他不当行为,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可能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损失责任。

另外,如果业主家中出现渗漏水情形,一定要及时勘查漏水原因,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www.8k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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