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用水,楼下遭殃!是防水没做好,还是另有原因?【维权案析】

发布日期:2019-10-11
作者: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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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回放
徐某为北京某房屋业主,从2013年房屋交付开始,房屋卫生间和客厅顶板便开始漏水,室内吊顶、墙体和木地板均被浸泡。徐某曾多次找楼上业主高某协商,也多次向物业反映,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为此徐某同时起诉了高某、物业公司以及房屋的施工单位,要求明确责任方,赔偿其相关损失。


司法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徐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房屋的漏水成因以及漏水点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在现场了解到,徐某房屋漏水夏季频率高,冬季频率低,且楼上用水时,便会发生渗漏,截至到鉴定日期为止,上一次发生渗漏水是在1个月前。楼上业主称1个月前接到停止用水通知后便一直用盆接水用,地面现无明水。






鉴定中心对楼上楼下两房屋进行了勘验,发现楼下徐某卫生间与客厅之间的墙体存在渗漏痕迹和霉变现象,卫生间吊顶内也存在渗漏痕迹。楼上高某房屋卫生间外地面存在洇湿痕迹,卫生间与客厅之间墙体根部存在水迹。为了查明漏水原因,鉴定中心于楼上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24h后,楼下房屋卫生间墙体局部出现潮湿现象,48h后,墙体潮湿面积增大。因此可判定楼下漏水与楼上卫生间防水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鉴定中心对楼上房屋卫生间墙地面做法进行了调查,施工单位现场确认做法为图1所示,根据楼上卫生间外地面存在洇湿痕迹,卫生间与客厅间墙体根部存在水迹的现象,鉴定人员分析楼上卫生间门口处地面防水构造做法存在缺陷,水通过卫生间门口处面砖下垫层,渗入无设防要求的过道及客厅铺设陶粒混凝土垫层的地面,渗漏至楼下。而楼上高某表示其收房后一直将房屋出租,未对地面进行任何改动。

图1 涉案房屋地面做法


因此,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为:1)涉案房屋漏水点位于楼上卫生间地面门口处与过道地面连接部位;2)漏水原因为楼上卫生间门口处地面防水构造做法存在缺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依据查明的事实,楼上房屋在保修期内因构造做法存在缺陷发生漏水,属于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承担维修义务。
最后,法院做出如下判决:施工单位对涉案房屋漏水点进行维修,楼上高某和物业公司负有协助义务;施工单位赔偿徐某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徐某因房屋修复造成的租金损失2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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