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后要求他人赔偿的,得靠证据说话!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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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与李某是上下楼邻居,杨某于2014年3月31日将其房屋出租给黄某居住。
2014年6月15日,黄某给杨某打电话反映屋内楼面多处被浸湿,并要求杨某过来看一下。
当天杨某到现场查看时发现,客厅、主卧、厨房、阳台、卫浴间等多处地方的楼顶被水浸湿,主卧室四个壁柜都已发霉,壁柜内的部分衣物也已发霉。
杨某认为是楼上李某家漏水所致,便找李某协商,并要求李某写一份赔偿协议,李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吵,遂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未果。
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要求李某赔偿其衣物损失3000元、壁柜损失4800元、天花板损失5000元。李某辩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该赔偿。 


当事人杨某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本案系相邻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房屋墙体渗水原因、面积及损害程度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杨某主张被告李某赔偿因墙体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对墙体渗水原因、面积及损害程度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否申请具有相应鉴定资质机构对其进行鉴定时,原告明确表示不予鉴定,法院认为在没有鉴定机构对墙体渗水原因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形下,仅根据原告提供的受损墙面照片,并不能证明原告损失是由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致;
  ▷▷其次,法院对被告房屋进行现场勘验时,肉眼明显可见被告所住的房屋墙面亦有明显渗水现象,故在原告没有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情形之下,难以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原告墙面渗水。
  另外,原告主张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均是由其自行估算得出,并未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同时也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律师提醒




  发生漏水纠纷后一定要查明漏水的原因,可以现场采取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并最好当场找对方进行确认,防止事后无法查清漏水的原因,导致自己的财产损失无法获得赔偿。另外,对于法院提出的鉴定要求,原告最好还是配合法院去做,不然即使有证据证明漏水是被告造成的,也可能会因为具体损失无法评估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www.8k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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